5月12日,公司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顺利通过陕西省国资委、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公司验收。 2009年,金钼集团被确定为陕西有色集团首批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单位。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企业法制工作三年规划。三年来,公司切实贯彻执行相关文件,积极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各项工作,聘任赵志国副总经理兼任金钼集团总法律顾问,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各项法律事务工作扎实开展,初步形成了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实现了“三个到位、两个提高、一个健全”的目标。在近三年的法律事务中,共处理对外诉讼、仲裁、非诉案件25起,涉及标的额近3000万元,为公司避免或挽回损失1000万元。
当日,由陕西省国资委、有色集团领导以及观韬律师事务所一行组成的验收组通过听取专题汇报,对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进行检查,翻阅相关文件,并与工程管理处、人力资源处、法律工作室、规划发展处、经济运行处等部门的负责人进行谈话沟通和交流,对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验收组认为:公司法律工作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各级领导法制观念得到进一步增强,法律事务已经成为金钼集团预防性、常态化的工作,服务保障功能得到了很好发挥,法制建设成效显著,一致通过了验收。 公司副总经理赵志国在汇报座谈会上介绍了公司的概况,并在验收完毕后作了表态发言。他表示,公司有决心和信心将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做得更好。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司将把法律工作延伸到各个领域,并根据企业的具体实际,分类分段分权来制定一些管理办法,使这些管理办法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更好地指导企业依法经营。